3.社会正义以分配正义为基础,以矫正正义为表征。
在法学教育理论界,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定位长期以来就存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理念差异与认识分歧,导致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不明确。只有当教师自身具备具体法学学科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较高的理论素养基础上,才可能建立相应的稳定的分析问题的框架体系,形成相对完善的课堂教学方案设计,引导学生进行真正的法律思维训练。
陈茂华,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一)正确对待且认真贯彻法教义学理念法学教育中深刻理解并贯彻法教义学理念对法律思维养成至关重要。(一)学科交叉融合背景下法律思维的本质把握虽有学者曾怀疑地指出真有独特的法律人思维吗?[15]但随着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推进,类似法治不仅是由制度和规范生成的,还包括与制度规范相并存的法律思维[16]的观点基本成为学界共识,并将法律思维作为法学理论的基础性问题展开研究。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了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但对核心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学课程如何设置并无规定性要求。[4]文化大革命期间虽遭到破坏,但之后又走上恢复发展的轨道,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爆炸式发展,法学教育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集中体现在:一方面,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无法融入实践,实践运用能力差强人意。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继续展开。司法公信无外乎是无数个信之集成,无个信即无公信。
从源头上讲,司法功能即社会结构纠纷解决机能之外化——纠纷的有效解决是社会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基本前提。整个过程涉及法律解释、论证、推理等一系列专业的活动。其三,公信属于人类精神文化价值之范畴,司法公信取决于司法裁判与人类精神文化价值的契合性。(72)陈金钊:《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108页。
进入专题: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 。(三)在逻辑上,个案的司法认知所遵循的是归纳逻辑——归纳逻辑的本质就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活动,是一种从许多个别的事物中概括出一般性概念、原则或结论的思维方法。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主体,控辩双方等各诉讼参与人也是主体,他们与案件事实构成主客体关系。(62)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29)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1140a25-28,p.1026.(30)王彩云:《政治学视域中价值理性的回归》,《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10页。王阳明《传习录》有云: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
价值论亦称价值哲学,是指主体从需要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就其现实性而言,司法是对过往行为的裁判,却对未来行动产生典范效应——前者作用于个别,后者作用于一般。3.历史地看,在西方,12世纪之后司法权逐步开始国家化——在英国,自威廉一世于1086年设立御前会议,到公元12世纪初期,以御前会议为基础衍生出的理财法院、普通法院与王座法院三种类型的法院机构,标志着司法权成为王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由社会权力转变为国家权力。司法认知结论在形成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个人偏见、舆论影响甚至彻底摆脱个体意识的干预与影响,(17)确保认知结果的规范性、精确性、普遍性、有效性和可重复性。
(2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页。(79)不能解决问题的司法,再多的花拳绣腿都无意义。
平等乃司法哲学的核心价值。所谓合道理就是摆事实、讲道理,既合乎事理,又合乎情理——合乎事理,意指司法裁判合乎是非曲直的逻辑或规律。
2.司法行为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原则——基于司法权的裁判性,司法行为必须遵循中立性、独立性、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或由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或由程序法作专门规定。(82)在实践中,司法的判决并不必然地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只有公正且得到有效执行的司法判决才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才强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43)2.任何个案均具有一般的示范效应。(69)2.基于法律适用规则的思考。(31)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司法过程的基本特征。
没有这个终点,司法过程就无以落地和终了。③江国华:《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法院性质再审视》,《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第64页。
(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最终靠的是发展。
合乎逻辑的裁判结果一定是裁判过程之产物,而正当的裁判程序必然地衍生出合乎逻辑的结果。(70)但这种作用须遵循找法的基本规则,既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优于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以及从旧兼从轻等约定俗成的规则,也包括法不溯及既往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禁止不当联结等法理性规则。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而是主体间性。2.在学理上,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渊源于市民社会的市民法⑦——其意旨很清晰地表明:司法权源自社会生产和生活之需要,其基本功能就在于解决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和纠纷,以确保社会之生产和生活得以赓续。(45)3.每一个案都隐含着一定的社会效应,这种效应就是以过往示范未来。(27)郁振华:《论理论智慧》,《学术月刊》2020年第10期,第13页。
(80)3.法院对诉请的审理和裁判行为受到法律拘束。(6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9页。
引导则含树典以诱、立范以导之味。为防止这种异质分化所可能带来的结构解体风险,包括司法在内的纠纷解决机能就不可或缺——在其漫长的演进历程中,嵌入社会结构之中的多样性纠纷解决机能,恰如人体之免疫机能一样,始终不停地在发挥着净化社会矛盾的作用,裁判机能只是社会结构自身纠纷解决机能的表征之一,而非全部。
1.司法裁判合道统,而后才具公信力。如果说立法机关是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秩序的建构者,那么司法机关便是这个秩序的维护者与恢复者。
在这个意义上,海尔德说:权利和法律属于社会领域之内的一个有限领域,它必定由至少有点关怀的关系组成。如果裁判仅仅是结果,而缺乏过程,那么这个结果就难免陷入独断。伯尔曼曾经指出:说到底,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②江国华:《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实践主义哲学》,《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5日,第A4版。
在本源意义上,止争就是平息纷争,其延伸性意思就是对争讼矛盾的化解。程序执行的妥当性至少包含三个基本判断指标:一是程序执行的连续性,它要求裁判过程必须是连贯的,不得无端停顿或跳跃。
(71)法律解释规则贯穿于整个解释过程,意在规制法律解释之方法,确保不同的方法针对主张相似情形时能够形成相同解释。它是一种受过训练的思考方式,它不是任意的,但也不是绝对肯定的。
(74)概言之,讲究实效内在地要求法官将裁判后果纳入司法裁判考量,并将裁判后果作为司法案例的主要彰显点。当事人的服法也来自他是程序参与者,因为他对自己的参与行为所带来的裁判在道德上能够接纳,即使他对裁判的内容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他也更可能遵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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